民革绵阳市委关于规范外出考察调研的规定
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规范外出考察调研相关事宜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:市委会、基层组织。
第二条 按规定严格组织考察调研活动。组织外出考察调研活动,要根据党派实际工作需要安排,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。组团外出考察调研,要从严控制人数,明确考察调研的地点与时限。经批准外出考察调研的,不得擅自延长时间、改变路线或中途滞留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拟定计划开支费用。不得参加、不得组织各类公款旅游,坚决禁止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。
第三条 严格报批手续。以民革名义组织外出考察调研的基层组织,必须向市委会提出具体计划(包括考察调研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路线、带队领导、参加人员、经费来源、开支预算、安全预案等)。有相应统战部门的,须先征得其同意,并提前10-15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委会申请。经市委主委签批同意后,方可进行。
第四条 注重外出考察调研成效。外出考察调研活动结束后,考察团(组)须在一个月内向民革绵阳市委办公室报送书面考察调研报告,汇报考察调研情况,包括考察调研的实际时间、地点、费用开支以及考察调研的收获、经验等。
2019年6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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